粤卫函〔2013〕377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和厅直属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互助献血工作,确保临床用血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正确引导互助献血
互助献血是无偿献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血液供给紧张时医疗临床用血保障措施之一,符合献血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同时也容易被个别不法分子利用,滋生卖血或变相卖血,甚至出现“血头”、“血霸”等违法现象。因此,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善机制,落实措施,正确引导依法依规开展互助献血工作。
二、明确流程,严格规范互助献血
(一)招募与登记。
在确认患者用血为择期手术或非急救用血且需互助献血时,医疗机构经治医师需向患者或其家属宣传动员,招募家属、亲友、所在单位职工等人员为自愿互助献血者,并确认其身份。经治医师填写《广东省互助献血申请表》(见附件),指引互助献血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广东省互助献血表申请表》到就近采血场所登记、体检和献血。如签名不规范、记录填写不全或存在血液安全隐患,献血者身份辨认困难等,血站应不予互助献血。
(二)互助献血。
血站查验互助献血者身份,按献血流程对互助献血者进行体检和血液采集,并按规定对血液进行检测、储存、运输。机采血小板互助献血者血型原则上应与病患血型一致,或征询血站同意后再捐献,且半年内原则上只能互助捐献给同一病人,如遇特殊情况须向血站申请协调。互助献血者献血后血站予办理无偿献血证。
(三)血液供应。
互助献血后患者可优先用血,血站及医疗机构供应合格血液,供患者使用。互助献血后如患者无需输血,血站及医疗机构按无偿献血血液合理处置。
三、落实责任,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一)各地要主动争取当地政府支持,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加强无偿献血宣传,继续大力推进无偿献血工作,采取措施逐步降低互助献血比例。存在互助献血地区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互助献血管理,制定管理制度,指导正确宣传,减少互助献血产生的不良影响。
(二)各血站要进一步加强采供血服务体系建设,合理宣传互助献血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提供相关的献血信息协助医疗机构做好互助献血者工作;加强互助献血信息管理,把相关信息纳入血液信息系统,做好互助献血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和分析工作。
各血站在无偿献血(包括互助献血)不能满足临床用血、或者出现严重偏型的情况下,可以调配血液供临床使用,在省内调配血液由调配双方血站自行协商处理,调配后应及时将调配血液信息通过采供血信息上报系统进行上报。
(三)各临床用血医疗机构要主动与当地血站沟通,制定科学用血计划,积极推广自体输血技术,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应在明显位置公告互助献血流程及注意事项。医务人员应合理宣传和动员互助献血,做好劝说和解释工作,详细告知患者亲友互助献血流程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仔细甄别互助献血者身份,严格审核互助献血者资料,并指引就近献血。不得强迫互助献血。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主动协调公安部门,坚决打击利用互助献血名义等任何形式出现的血液买卖违法犯罪行为。
联系人:黄式锋,联系电话:020-83805468,传真:020-83805506。
广东省卫生厅
2013年5月10日